一、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如下:
1、公务员考核遵循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的准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2、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准,全面评估德、能、勤、绩、廉,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3、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4、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通常掌握在本机关参与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5、公务员考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6、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7、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仅作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参考;
8、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9、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与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备晋升职务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二、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1、第一条为准确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打造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务员考核是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绩的准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照规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
4、第四条公务员考核以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准,全面评估德、能、勤、绩、廉,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5、德,涉及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6、能,涉及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7、勤,涉及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8、绩,涉及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
9、廉,涉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10、第五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1、平时考核重点评估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通过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12、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13、第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4、第七条被评为优秀等次需满足以下条件:
15、(三)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16、第八条被评为称职等次需满足以下条件:
17、(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18、(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19、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20、(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21、(三)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2、(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23、(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24、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被评为不称职等次:
25、(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26、(三)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27、(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8、(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29、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通常掌握在本机关参与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30、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执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31、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32、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33、(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34、(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5、(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36、(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37、(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38、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9、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40、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41、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若连续两年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在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若连续五年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若被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且符合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将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若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级,晋升职务时将优先考虑;
(四)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当年将获得嘉奖;若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级,将获得三等功表彰;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基本称职等级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评为不称职等级的,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入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若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级,将被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