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公务员报考资格要求
欲报考警察公务员,首先需满足学历要求,通常最低学历为本科。接着是年龄限制,要求不超过30周岁。此外,还需通过相应岗位的体能测评,具体要求依报考机关而定。最后,专业要求各异,需根据不同部门和岗位来确定。
1、年龄要求:报考公安机关,年龄需在30周岁以下;报考监狱和戒毒所的干警,年龄同样不得超过30周岁。其他机关如森林公安、检察院等,年龄要求参照具体部门规定。
2、学历要求: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多数机关则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博士学历者,若通过体验、考核和政审,可直接录用,甚至免于笔试和面试。
3、专业要求:根据报考机关和岗位,专业要求不尽相同。
4、身体素质要求:身体健康,身高、体型、视力、语言表达等方面需达到一定标准。以身高为例,男性公务员警察要求身高170cm以上,女性要求165cm以上。
5、其他要求:与普通公务员报考条件相似,包括中国国籍、拥护宪法和法律、良好品行等。
以上即为警察公务员报考资格要求详解。
二、公务员考试中公安专业要求
报考公安专业,需热爱中国共产党、祖国、人民和社会主义制度。
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努力。
需高中毕业,并在浙江省户籍所在地参加202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
年龄在16至22周岁之间(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不低于B等,通过浙江省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不合格科目,全部学科在D等及以上)。
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标准,能正常参加公安院校教学训练活动。
身高要求:男性170cm及以上,女性160cm及以上。
体重指数: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视力:双眼裸视力均在4.8及以上。
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疤痕。
考生需参加浙江省公安院校招生综合测试暨浙江警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综合测试,包括面试、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
心理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心理素质是否符合警察职业要求。
体能测试包括50米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四项,其中三项合格为合格。
考生需参加2023年高考,选考科目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经综合测试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
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得低于120分。
报考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的考生,体能测试成绩不得低于260分。
考生报考全省统招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的,须填写第一专业志愿。
浙江警察学院志愿单列,不占用普通类提前录取的5个院校志愿。
三、公安类公务员报考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4、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其中,退役士兵须是25周岁以下。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
6、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8、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不得报考的情形: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作弊行为、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等。
附:公安机关录用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70厘米,体重不低于 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 160厘米,体重不低于 45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被视为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则被视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千克)的计算公式为:身高(厘米)减去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如下:
\[ \frac{[实际体重(千克) - 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times 100\% \]
以下是一些不能录用的条件:
第二条:因外伤导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以下范围,不能录用:
-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阙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四条 对于存在三度龋齿或牙齿缺失,且这些情况同时超过两个且分布不连续,或者超过三个的情况;以及患有重度颌关节疾病、严重牙周病或任何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者,均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四十六条 患有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或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速检测呈阳性者,均不具备录用资格。
第四十七条 凡是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等情况者,亦不可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