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公务员报考条件概述

江苏省公务员报考资格包括: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②年龄限制在18至35岁之间,特别情况下,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40岁;③至少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④拥护宪法及法律法规;⑤拥护社会主义制度;⑥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等。以下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及内容。
1. 报考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若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工作或居住,需提供相关证明。
2. 年龄须在18至35岁之间,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40岁。
3. 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以及满足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4. 学历要求最低为大专,与报考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相匹配。
5. 需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1.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长为2小时。
2.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长为2.5小时。
二、江苏省公务员报考条件详解
1. 报考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或工作需出具相关证明。
2. 年龄应在18至35岁之间,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40岁。
3. 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共产党领导,拥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满足工作职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4. 学历要求最低为大专,与报考岗位的工作能力相符。
5. 需符合报考职位所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有犯罪记录、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以上即为江苏省公务员报考条件的详细说明。
三、江苏省公务员报考要求
1. 年龄须在18至35岁之间,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可放宽至40岁。
2.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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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硕士及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可放宽至40岁。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7.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8. 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的报考者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9. 特殊专技职位的报考者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0. 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 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
2. 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 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 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招录对象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
5. 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 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 专门面向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岗位(职位代码98)的招募活动即将启动。此次招募的对象包括:在本县(市、区)辖区内工作满5年、担任职务2年以上且业绩出色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同时,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施“一肩挑”政策,由原书记(主任)改任,继续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也在此范围内。但排除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具体关于工作表现优秀的评判标准,将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正在就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包括已离职或取消录用的人员),均不具备报考资格。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对于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招考职位,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