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
(二)收入和财产未超过规定标准;
(三)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需在本地稳定就业满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1、受理。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复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上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如有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提取公积金会影响以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仅提取过公积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名下无房,购买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按照首套房贷的标准办理。
2、如果配偶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尽管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名额,但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这属于二套房贷,首付最少6成。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公积金贷款认定的标准和提取公积金贷款是无关的,也就是如果想要按照首套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是(家庭)名下无房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但提取公积金对公积金贷款也有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影响了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以商品房为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款到60万,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90平以内的不超过8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