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单列招录考试详解
江苏省公务员警察考试,即江苏省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单列招录考试,是在常规招录计划之外,单独进行的一次招考活动。以下是江苏省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报考条件:
1、对中国共产党、祖国和人民充满热爱;
2、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
3、热爱公安事业,愿投身人民警察职业。
二、2023年江苏省考招录人数公布
2023年,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计划招录人数为3.71万人。这一数字创下历史新高,国考拟招录人数与去年相比增加了约5900人。本次国考共有17655个职位参与,职位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加。
除国考外,各省份也会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公务员招录。目前,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的提前批招录工作已圆满结束。具体招录人数如下:
北京2023市考拟招录人数为4719名;
上海2023年市考拟招录人数为2645名;
山东2023省考拟招录人数为8255名;
江苏2023省考拟招录人数为9272名;
浙江2023省考拟招录人数为7351名;
广东2023省考拟招录人数为18258名。
除了提前批,大部分省份将参加联考,即在统一时间进行公务员招录考试。以下是联考各地区的招录人数:
湖北:11268名;河南:9134名;江西:8929名;黑龙江:8651名;四川(上半年):8194名;河北:7922名;湖南:7621名;安徽:7256名(含涉秘岗位);广西:6781名;陕西:6360名;内蒙古:6206名。
云南:5696名;贵州:5581名;吉林:4691名;福建:4460名;山西:4425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318名;甘肃:4249名;重庆:3919名;天津:2633名;新疆建设兵团:2130名;海南:1511名;宁夏:1305名;青海:1231名;深圳:805名;西藏:297名。
三、2023江苏公务员考试条件及要求解读
以下是2023年江苏省考的最新要求和条件:
1、报考者需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期间出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8、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9、特殊专技职位(职位代码50-5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0、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者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者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者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者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职位代码60-69),招录对象为: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报名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2年内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81),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6),招录对象为:我省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经我省项目管理办公室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以及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现役满五年的我省户籍或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不得报考。
因曾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党籍、公职,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法定考试中存在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具备报考资格。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职位,同时也不得报考与其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用人单位职位。
对于要求具备基层工作经历的招考职位,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通过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直辖市及区(县)机关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上述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计算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