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调任问题

1、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3、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5、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6、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7、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8、(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9、(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10、(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11、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2、(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13、(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14、(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5、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6、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17、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8、(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9、(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0、(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21、(四)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22、(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4、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5、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26、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27、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28、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29、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30、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1、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32、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33、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34、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35、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36、(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37、(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8、(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39、(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40、(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41、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44、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45、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公务员调动手续流程
1、向将要调入的单位提供书面申请,若所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就会向所在的单位发出调档函;
2、审档通过后,调入单位会向调入人事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增人计划卡、编制单、转任函件、主要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和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选调方案等、《调动审批报告》;
3、确定调动人员之后,调入人事部门向调出人事部门发《公务员商调函》,审核拟调人员有关材料,包括:个人档案、现实表现、体检表、调出单位填写的《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工资转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通过审核后,调入方人事部门将向调出人事部门发出《公务员调动通知》;
第五步,调入人员需携带《工资转移介绍信》以及调出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前往公务员管理科完成报到手续,随后至调入单位进行报到。调入单位需至市人事局工资科、市编委办办理工资及入编相关手续;
第六步,迁移户口时,需携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至公安部门办理;
第七步,转任人员需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一步,用人单位需向市编办提出编制单的申请;
第三步,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需签署相关意见;
第六步,发放调动通知书,若需迁移户口,则同时办理迁户手续;
第七步,前往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户口准迁证明;
第八步,返回原单位办理调出及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步,至公务员管理处接转行政关系,并办理落户证明;
第十一步,办理工资、落户等相关手续。办理机构为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作出答复。
概括而言,公务员调动的程序首先需原单位领导和调入单位领导均表示同意,随后如实填写工作调动审批表。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开具商调函,工作调动审批表需经调出调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最终凭此表办理人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时,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于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于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上级机关应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三、公务员转任审批表的填写方法
1、“单位规格”一栏,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如“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2、“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人员数”、“拟调(转)任职务职数”一栏,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后勤服务人员数、职务职数;“实有总人数”一栏,填写调入单位调(转)任前的实有总人数。
3、“个人简历”一栏须详细填写某年某月至某年某年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及所任职务。
4、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政府人社部门存档,一份由调入单位存档,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5、呈报此表时,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调入单位要求调(转)任的函件(函件需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等);②拟调(转)任人员的近期考察材料;③学历、学位证书;④公务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⑤任职文件;⑥体检证明;⑦计划生育证明;⑧增人计划卡。









